關于開展非上(shang)市股份有限(xian)公司股權登(deng)記工作的通(tong)知(蘇財工貿[2010]102號(hao))
各市縣財政局、金融辦、工商局、國資委(辦):
為了規范我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非上市公司”)的股權管理,明晰非上市公司股權關系,維護非上市公司股東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拓寬企業融資渠道,促進非上市公司健康、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在我省登記注冊的非上市公司開展股權登記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股權登記是指股權登記機構接受非上市公司的委托,管理非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辦理股權登記、提供股權管理服務的活動。
二、股權登記工作由經政府批準設立的股權登記機構承辦。江蘇省股權登記中心應積極建立全省統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數據庫。已設立股權登記機構的地方由財政、國資、金融辦等部門共同協調各地股權登記機構與省股權登記中心共同開展股權登記工作,避免出現重復登記現象。
三、股權登記機構的職責:接受非上市公司的委托,管理非上市公司股東名冊,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權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股權凍結等股權登記服務;為已辦理股權登記的非上市公司及其股東提供股權質押、分紅派息、股權查詢、股權證明、股權帳戶開立與掛失、信息發布、投融資咨詢等股權管理服務。
四、積極引導在我省范圍內設立的非上市公司在股權登記機構辦理股權登記。非上市公司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股權登記形成決議后,可以直接向股權登記機構提出股權登記申請。
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為非上市公司辦理涉及股東變更的章程備案和股權出質、股權出資登記時,可以查驗股權登記機構出具的股權登記證明材料。
六、股權登記機構應建立全省統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并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股權登記、股權質押等信息的數據交換機制,保證股權登記工作規范、有序的開展。
七、非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東在申請辦理國有股權轉讓時,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機構出具的股權登記證明材料。
八、非上市公司在申請財政性資金扶持時,應向相關部門提供股權登記機構出具的股權登記證明材料,供相關部門審核。
九、省金融辦等部門在對企業上市申報材料審核時,可根據需要查驗審核股權登記機構出具的股權登記證明材料。
十(shi)、省(sheng)(sheng)(sheng)財政廳與省(sheng)(sheng)(sheng)金融辦(ban)、省(sheng)(sheng)(sheng)工商局(ju)、省(sheng)(sheng)(sheng)國資委共同建立聯合協調(diao)機制,負責協調(diao)、解決非上市公司股權(quan)登(deng)記(ji)(ji)工作中出現的(de)問題。股權(quan)登(deng)記(ji)(ji)機構應建立健全股權(quan)登(deng)記(ji)(ji)的(de)相(xiang)關(guan)制度、辦(ban)法和(he)實(shi)施細(xi)則,報省(sheng)(sheng)(sheng)財政廳、省(sheng)(sheng)(sheng)金融辦(ban)、省(sheng)(sheng)(sheng)工商局(ju)、省(sheng)(sheng)(sheng)國資委備案。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蘇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