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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意見的實施意見
   滬府發〔2009〕2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國發〔2009〕19號,以下簡稱國務院《意見》),把握歷史機遇,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加快建設“四個中心”,努力實現“四個率先”,結合上海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深刻認識貫徹國務院《意見》的重大意義  
  (一)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加快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航運中心和現代國際大都市,是我國現代化建設和繼續推動改革開放的重大舉措;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產業結構升級,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突破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制約,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選擇;是適應全球化新格局和對外開放新形勢,加快構筑新的競爭優勢,提高國家整體競爭力的有效途徑。深入貫徹國務院《意見》,加快落實各項任務措施,有利于拓展金融資源運作空間,提高金融資產配置效率,更好地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有利于強化航運樞紐中心地位,更好地滿足周邊地區和全國的國際航運要求;有利于通過先行先試,加快形成更具活力、更富效率、更加開放的體制機制,奠定科學發展的制度基礎。
  (二)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有利于提升上海的比較優勢,增強國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上海具有加快形成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有利條件。深入貫徹國務院《意見》,進一步解放思想,推進改革開放,大力發展金融業、航運業等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率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可以使上海更好地發揮綜合優勢,更好地發揮帶動示范作用,更好地服務長三角地區、服務長江流域、服務全國,繼續當好全國改革開放的排頭兵。
  二、明確加快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具體任務和措施  
  全力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積極推進金融市場體系、金融機構體系建設,大力支持金融產品創新和業務發展,促進金融改革、開放、創新在上海先行先試,維護金融安全穩定。同時,加強政府服務,營造良好環境。到2020年,基本建成與我國經濟實力以及人民幣國際地位相適應的國際金融中心。  
  (一)加強金融市場體系建設  
  1拓展金融市場廣度。積極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發揮商業銀行票據業務中心在上海比較集中的優勢,擴大票據業務規模,爭取把上海建成全國票據集中交換的中心;積極推進信貸轉讓市場建設;探索建立保單、信托資產轉讓等市場。  
  2促進債券市場加快發展。積極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支持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完善做市商制度,促進債券一、二級市場建設及其協調發展;推進上市商業銀行進入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試點,促進銀行間債券市場與交易所債券市場在投資者、交易品種、登記托管等方面的互聯互通。  
  3加大期貨市場發展力度。積極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支持上海期貨交易所有序推出原油、汽柴油、瀝青等能源化工期貨品種上市,促進形成亞太地區的原油等大宗產品基準價格;支持推出銅、鋁等期權類產品,開發鉛、白銀等金屬類期貨以及商品指數期貨。探索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引入境外投資者參與上海期貨市場交易;探索期貨市場引入合格機構投資者的有效途徑。
  4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積極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制定不同市場和層次間上市公司轉板方案,拓寬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業和規模覆蓋面,提高其主板地位和市場影響力。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先行探索建立以上海高新技術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為交易對象、以機構投資者為投資主體、由優質證券公司進行保薦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份轉讓市場,并在條件成熟后,逐步向其他領域及長三角地區輻射。  
  5積極發展上海再保險市場。積極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推進上海再保險市場建設,大力發展中資和中外合資再保險公司,吸引境內外著名再保險機構入駐或設立分支機構,加快培育再保險經紀人,探索發展離岸再保險業務的有效途徑。
  (二)加強金融機構體系建設  
  1大力發展各類金融機構。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支持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加快發展,大力促進投資銀行、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有利于增強市場功能的機構集聚和發展。  
  2積極推進金融綜合經營試點。積極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推進具備一定條件且注冊在上海的金融企業開展綜合經營試點,大力吸引具有綜合經營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金融控股集團,在試點過程中探索建立由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共同參加,在業務監管上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3積極推進地方國有控股金融企業改革和重組。制定深化上海金融國資和地方國有控股金融企業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大力推進上海金融國資布局優化和地方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市場化改革、開放性重組,積極培育和吸引具有全國性影響力的金融企業。
  4鼓勵發展各類股權投資企業(基金)。根據國家有關要求,細化完善本市促進各類股權投資企業(基金)及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鼓勵境外知名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在滬設立分支機構,支持符合一定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參與設立境內股權投資企業(基金)。推進上海金融發展投資基金盡快完成募集工作,爭取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支持金融機構參與投資,并協助解決上海金融發展投資基金投資金融企業的資格。
  (三)加快金融產品創新與業務發展  
  1大力發展各類債券產品。積極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擴大企業(公司)債發行規模,大力發展資產支持債券,開展項目收益債券試點,推進外幣債券和其他債券品種的創新和發展。
  2穩步發展金融衍生產品。積極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支持有關金融市場推出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外匯期貨、股指期權、外匯期權、利率期權、黃金ETF等金融衍生產品;完善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的基準利率功能,積極培育以其為定價基準的各類衍生產品。 
  3率先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產品試點。積極配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會,研究制定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產品的稅收辦法和實施細則,并盡快開展試點。
  4支持商業銀行開展并購貸款業務。支持商業銀行擴大并購貸款規模,增加上海參與并購貸款業務的銀行數量,為企業境內外并購重組活動提供有效的資金支持;鼓勵商業銀行加強與在滬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在并購貸款融資方面的業務合作,支持在滬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參與上海重大并購項目。
  5支持機構投資者擴大金融市場投資業務。積極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建立合格投資者制度,逐步擴大社保基金、保險資產、企業年金、信托計劃等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金融市場的比例和規模。
  6積極拓展各類金融業務。研究制定促進私人銀行、券商直投、離岸金融、信托租賃、汽車金融等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股權投資和銀行信貸之間的投貸聯動機制,有序開發跨機構、跨市場、跨產品的金融業務。在上海先行開展金融業務等方面的改革與創新,創新科技貸款體制機制,完善知識產權質押制度,積極開展信用保險保單融資、小企業網絡聯保貸款、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探索開展期貨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等業務。
  (四)穩步推進金融對外開放
  1推進金融市場擴大開放。積極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逐步擴大境外投資者參與上海金融市場的比例和規模,積極研究境外人民幣資金投資境內金融市場的有效途徑;研究擴大上海證券市場QFII投資規模;探索在上海期貨市場建立QFII制度;擴大國際開發機構在銀行間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規模;支持有人民幣長期資金需求的在滬外資法人銀行發行人民幣債券;穩步推進符合條件的境外企業試點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積極支持上海證券交易所國際板建設,適時啟動符合條件的境外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推進紅籌企業在上海證券市場發行A股。
  2支持設在上海的合資證券公司、合資基金公司率先擴大開放范圍。在已有的合資證券公司開展A股經紀、投資咨詢試點的基礎上,積極爭取擴大上海合資證券公司試點的數量,擴展業務范圍;爭取選擇設在上海的包括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在內的基金管理公司開展設立專業子公司以及業務創新等方面的試點。
  3積極探索上海與香港的證券產品合作。積極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推進上海證券交易所同香港聯合交易所以及香港知名指數開發機構加強合作,爭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推出恒生指數ETF、國企指數ETF和紅籌指數ETF。
  (五)完善金融服務體系
  1健全現代化金融支持體系。積極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完善金融服務設施和布局規劃,健全金融市場登記、托管、清算、結算系統,逐步形成統一高效的金融市場后臺支持體系。根據國際貿易結算試點進展情況,充分發揮上海金融市場在人民幣支付清算和市場交易方面的作用,研究在上海建立人民幣跨境支付清算體系;試點在上海建立全國性的信托登記服務體系;協助做好上海清算所有限責任公司的籌備工作。
  2加強陸家嘴等重要金融集聚區的規劃和建設。根據陸家嘴金融城、外灘金融集聚帶、張江金融信息服務產業基地、洋山保稅港區以及其他區域各自的發展優勢,完善本市金融業空間布局,編制金融功能區域布局規劃,全面提升金融集聚區承載和服務能力。
  3加快發展融資擔保機構。建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完善支持政策和扶持措施;提高融資擔保服務機構設立的審批效率;繼續加大政策性擔保資金投入力度,完善績效評估考核機制;研究建立再擔保機構;積極發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信用保險業務;創新擔保服務模式,探索建立網絡聯保貸款機制;改善貸款擔保信用服務環境,深化中小企業信用增級服務工作。
  4加快發展各類投資咨詢機構。積極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推動證券、期貨等投資咨詢服務機構擴大業務規模,促進各類投資咨詢服務機構規范運作,不斷增強服務能力和水平。
  5加快發展信用評級機構。制定相關政策措施,促進信用評級機構加快發展,支持中資信用評級機構與國際知名信用評級機構開展戰略合作,大力培育具有市場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
  6加快發展資產評估、會計審計和法律服務機構。進一步簡化和規范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服務機構設立的行政審批工作;組織編制本市律師業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律師事務所開拓金融證券、投資兼并等法律服務領域,加強對法律服務機構的政策支持,加強金融證券、企業并購和重組等專業領域的律師培訓,培養和引進具有金融專業背景的國際化、復合型律師人才。
  7大力促進金融資訊信息服務平臺建設。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在本市建立我國金融資訊信息服務平臺,著力支持金融資訊服務商拓展業務,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金融資訊信息服務機構。
  (六)優化金融發展環境
  1完善金融稅收和法律制度。在研究借鑒全球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稅收、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既切合我國實際又符合國際慣例的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稅收、法律制度。
  2優化金融法治環境。積極支持在滬金融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能,加強地方執法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作交流,支持本市各級法院完善金融訴訟案件審理機制,建立金融專業法庭。協助構建金融審判領域專家咨詢庫。支持上海金融仲裁院參照國際慣例完善金融仲裁規則,提高化解金融糾紛的能力和水平,加強上海金融仲裁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溝通交流。
  3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積極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依托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建立金融業統一的征信平臺,配合開展“金誠”工程建設,支持建立聯網的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及有關信息共享平臺,促進信用信息共享,擴大非銀行信息采集范圍。拓展征信服務應用領域,加快征信產品創新。不斷完善征信系統功能,積極支持和推動中小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
  4完善金融創新政策和機制。積極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完善金融創新政策和機制,爭取率先開展金融創新機制改革試點,促進上海加快形成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金融市場和金融企業為主體的金融創新機制。
  5改進金融監管方式。支持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根據上海金融改革和創新的需要,不斷完善金融監管體系,改進監管方式,形成貼近市場、促進創新、信息共享、風險可控的金融監管制度。
  6切實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積極支持和協助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加強跨行業、跨市場監管協作,加強地方政府與金融管理部門的協調,健全金融穩定工作機制,完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機制,不斷增強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能力。
  三、明確加快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具體任務和措施
  全力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加快推進國際航運樞紐港、現代航運集疏運體系和現代航運服務體系建設,努力增強國際航運資源整合能力,提高綜合競爭力和服務能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航運資源高度集聚、航運服務功能健全、航運市場環境優良、現代物流服務高效,具有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的國際航運中心。
  (一)優化現代航運集疏運體系
  1發揮區域整體優勢。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編制完善和組織實施長三角地區綜合交通運輸規劃和港口、城際軌道交通等重點專項規劃。鼓勵支持港口、航運企業以資本為紐帶,開展跨區域合作。
  2完善上海港口結構與布局。繼續推進外高橋港區和洋山深水港區建設,增強港口參與國際競爭的綜合實力,建成東北亞國際集裝箱樞紐港。有序推進黃浦江沿岸港區的功能調整和專用碼頭的資源整合,加快建設國際郵輪母港。
  3大力發展水水中轉。研究制定促進集裝箱水水中轉業務發展和市場培育的政策措施。積極依托長江黃金水道建設,研究建立推進國際集裝箱水水中轉業務發展的監管模式,鼓勵長江、沿海和國際水水中轉業務做大做強。加快江海直達船型的研發和推廣,落實特定航線船舶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提高江海直達比例。
  4增強綜合運輸能力。加快推進航道整治工程和配套港區建設,形成高等級內河航道網。適當增加高速公路通道,不斷完善高速公路網。深化落實《上海航空樞紐戰略規劃》,大力發展中遠程航空運輸。優化鐵路樞紐布局,加快鐵路路網建設和貨場調整,發展海鐵聯運。
  (二)發展現代航運服務體系
  1完善港口收費體系。進一步梳理調整干支線船舶進港成本,形成合理的、具有競爭力的港口收費體系,吸引更多航運公司的船舶掛靠上海港。建立動態的價格機制,鼓勵我國外貿集裝箱在上海轉運。完善一門式服務和收費方式,改進和規范貨物通關收費,逐步形成標準程式服務管理。
  2拓展航運服務產業鏈,完善航運服務功能。鼓勵世界知名船舶管理公司入戶上海,配套建設中國船員專業人才市場。大力發展航運經紀人,建立航運經紀人資質準入和審核工作制度。積極引進世界知名航運研究機構和咨詢機構,完善航運科技、航運咨詢和航運信息服務產業體系。鼓勵船舶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船舶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加快發展。
  3拓展洋山保稅港區的功能,發展北外灘、陸家嘴、臨港等航運服務集聚區。支持洋山保稅港區積極發展現代物流、貿易展示、研發加工、期貨保稅交割等業務,大力吸引跨國企業采購分撥中心、營運結算中心以及國際航運企業入駐。依托北外灘、陸家嘴、臨港等航運服務集聚區的發展基礎和各自優勢,集聚航運要素資源,營造良好的航運市場環境,提升航運服務功能,完善航運服務空間布局。
  4加強船舶交易市場建設。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依托上海航運交易所,加快建設全國性的船舶交易信息平臺,編制開發船舶交易指數,在上海形成具有示范作用的船舶交易市場,引導和規范船舶交易市場健康發展。進一步拓展上海航運交易所的服務功能,開展船舶交易鑒證、船舶拍賣、評估等服務,增強航運市場的綜合競爭力。
  5建立航運綜合信息共享平臺。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開展區域經濟一體化、長三角通關模式改革等制度建設,充分發揮上海港航EDI中心及上海電子口岸平臺的整合優勢,加大上海港與長江干線港口的交流合作力度,加快建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綜合信息共享平臺,形成港口、航運、物流、監管等信息共享和應用體系,推動長三角、長江流域航運市場聯動發展。
  (三)探索建立國際航運發展綜合試驗區
  1實施洋山保稅港區營業稅優惠政策。對注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內的航運企業從事國際航運業務取得的收入和倉儲、物流等服務企業從事貨物運輸、倉儲、裝卸搬運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繼續實施中資外籍船舶特案減免稅政策。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延長執行中資外籍船舶特案減免稅政策,將執行截止日期由2009年6月30日延長至2011年6月30日。
  3推進企業開設離岸賬戶試點。繼續推進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在完善現有跨國公司外匯資金管理方式改革試點政策的基礎上,支持注冊在洋山保稅港區等特殊監管區域內,有實際需求的貿易、物流等外向型企業在境內銀行開設離岸賬戶,為其境外業務提供資金結算便利,降低企業財務成本。
  4抓緊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研究完善出口貨物國內中轉的監管制度和有效防止騙退稅的措施;推動實施在國內港口報關啟運,經洋山保稅港區中轉出口的貨物,憑啟運地海關簽發的出口報關單辦理退稅。
  5探索創新特殊監管區域管理制度。在國家有關部門指導下,積極拓展航運服務業對外開放創新試點,探索創新符合洋山保稅港區實際的各項管理制度,為開展國際中轉、現代物流、商品展示、倉儲租賃、期貨交割等多層次業務提供監管服務支撐,進一步優化口岸服務環境。實現以“關檢聯動”為重點的口岸管理單位聯動,確保口岸安全,提高通關效率。
  6加強促進航運發展的政策和制度研究。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借鑒航運發達國家(地區)的支持政策,研究制定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稅費政策。研究借鑒國際自由港政策,拓展洋山保稅港區功能。不斷豐富和完善國際航運發展綜合試驗區的內涵。
  (四)完善現代航運發展配套支持政策
  1積極發展多種航運融資方式。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具有發展前景、信用良好的造船、航運等企業的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加大金融服務創新,大力開展船舶抵押貸款、船舶抵押貸款信托、船舶融資租賃、船舶經營性租賃、船舶融資租賃信托、船舶售后回租、船舶出口信貸等融資服務。探索航運融資方式創新,支持航運相關企業、金融機構等共同組建航運產業基金,為航運金融、物流等航運服務,以及航運制造業提供融資服務。支持航運相關企業等參與組建或參股金融租賃公司,支持在上海的金融租賃公司進入銀行間市場拆借資金和發行債券。
  2加快發展航運保險業務。大力發展船舶保險、海上貨運險、保賠保險等傳統保險業務,積極探索新型航運保險業務,培育航運再保險市場。鼓勵在滬保險公司結合實際自主開發產品,不斷提高勘驗、評估、理賠等保險服務水平。加強航運保險信息化建設,努力形成具有影響力的航運保險定價機制。積極推動有實力的金融機構、航運企業等共同出資組建專業化的航運保險機構。
  3優化航運金融服務發展環境。對注冊在上海的保險企業從事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完善船舶抵押登記制度,簡化操作流程;研究并先行試點從事國際航運船舶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的稅收優惠政策;研究進出口企業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費的有關稅收問題,鼓勵進出口企業在國內投保。
  4加快開發航運運價指數衍生品。依托上海期貨交易所、上海航運交易所的專業優勢,在國家有關部門指導下,進一步完善運價指數體系,加強航運運價指數衍生品研究,為我國航運企業進行航運風險控制創造條件。
  (五)促進和規范郵輪產業發展
  1大力吸引境外國際郵輪公司落戶上海。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境外國際郵輪公司在上海注冊設立經營性機構和開展經批準的國際航線郵輪業務的操作辦法。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境外郵輪公司在滬設立控股或獨資的郵輪公司,開展郵輪業務。
  2著力完善促進境外大型郵輪公司掛靠上海的政策措施。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對以上海為母港長期停靠的郵輪給予規費優惠;探索制定國際郵輪公司掛靠上海的“一攬子”規費優惠標準和便利通關措施,進一步規范郵輪船供市場;制定國外入境郵輪乘客中轉免簽的相關規定,提高通關效率。
  3加快完善促進郵輪產業發展的金融服務體系。研究建立上海郵輪產業發展的金融服務體系,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在保險、信貸等方面開設郵輪產業專項目錄。
  四、加強統籌協調,確保各項政策落實
  (一)建立完善協調推進機制。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協調推進機制,研究解決重要問題,落實有關協調推進工作。
  (二)加強地方立法,完善法治保障。配合市人大制定出臺《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加快研究建立相關配套制度,全力營造有利于金融發展的人才環境、創新環境、信用環境、監管環境和法治環境;研究制定促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推進上海口岸綜合管理地方立法,按法定程序完善港口經營、船舶服務等方面的政策法規。大力支持海事仲裁機構和海事司法機構建設。
  (三)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審批程序,優化審批流程,建立網上審批平臺,推廣告知承諾和并聯審批,進一步減少審批事項和收費項目,加快構建服務型政府。深入推進浦東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在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金融體制改革、科技體制改革、航運制度創新、口岸保稅體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試,加快構建適應服務經濟發展的管理模式和制度框架。加大國資國企改革力度,推進國有企業開放性、市場化聯合重組,不斷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推動國資管控模式優化,著力完善進退有序、流轉順暢的國資運營體系。加大支持力度,不斷優化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環境。
  (四)著力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積極對接國家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制訂出臺本市重點行業調整振興的實施意見,推動一批重點項目列入國家規劃,著力提升汽車、裝備、船舶、電子信息等優勢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加強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配套支持,爭取國家級科研設施落戶上海。設立100億元的上海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重大項目專項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積極推進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業、先進重大裝備、生物醫藥、電子信息制造業、新能源汽車、海洋工程裝備、新材料、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等重點領域高新技術產業化。以建設國家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試驗區為契機,聚焦鋼鐵、石化等行業,推進一批產業信息化重點項目建設。設立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民間資金加大對重點領域種子期、起步期創業企業的投入力度。加快淘汰落后生產能力,聚焦水泥、紡織印染等行業和電鍍、熱處理、鑄造、鍛造等生產工藝,力爭每年完成600項左右的產業結構調整項目。
  (五)完善有利于人才集聚的政策措施。實施“千人計劃”,著力引進金融、航運等各類海外高層次人才。鼓勵金融和航運機構引進各類高端、緊缺人才,對于符合條件的人才,給予住房、醫療保障、子女就學、戶籍(居住證)等方面的優惠或便利。建立金融等人才獎勵計劃,對于做出顯著貢獻的人才給予獎勵。進一步完善金融和航運類人才公共服務平臺功能,提高人才綜合服務水平。促進高校主動加強學科專業優化調整,積極利用“985工程”和“211工程”,重點支持金融和航運類學科專業建設和相關人才培養。加強職業教育培訓,統籌利用教育資源,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等有關方面加大金融、航運人才教育培訓力度,研究建立浦東國際金融研究培訓中心。強化校企合作、產學研聯盟,探索建立金融和航運專業學位制度。積極引進海外知名教育和培訓機構,支持高校開展高水平國際合作,提高金融類、航運類人才培養培訓的國際化水平。完善金融和航運類人才評價標準,構建與國際接軌的職業能力評價制度。
  (六)努力形成滾(gun)動推進(jin)(jin)的(de)(de)(de)(de)落實(shi)機(ji)制(zhi)。在國家(jia)(jia)和(he)(he)(he)本市協調機(ji)制(zhi)統籌(chou)安排(pai)下,突(tu)出(chu)(chu)重點、遠近(jin)結(jie)合,每(mei)年制(zhi)定(ding)一(yi)個(ge)年度實(shi)施計劃,明確各項(xiang)工(gong)作的(de)(de)(de)(de)推進(jin)(jin)舉措(cuo)(cuo)、責任部(bu)門(men),確保各項(xiang)工(gong)作扎實(shi)推進(jin)(jin)。各相關部(bu)門(men)要從全局(ju)和(he)(he)(he)戰略的(de)(de)(de)(de)高度出(chu)(chu)發,細化落實(shi)國家(jia)(jia)有關部(bu)門(men)制(zhi)定(ding)出(chu)(chu)臺的(de)(de)(de)(de)配套政策(ce)(ce)和(he)(he)(he)措(cuo)(cuo)施,積極(ji)配合國家(jia)(jia)有關部(bu)門(men)研究(jiu)制(zhi)定(ding)相關實(shi)施方案,爭取(qu)在上海先行先試;制(zhi)定(ding)完善(shan)相關配套政策(ce)(ce),形成有利于(yu)現代服務業和(he)(he)(he)先進(jin)(jin)制(zhi)造業發展的(de)(de)(de)(de)政策(ce)(ce)體系(xi)。相關區縣政府(fu)要結(jie)合實(shi)際,制(zhi)定(ding)和(he)(he)(he)完善(shan)相應的(de)(de)(de)(de)工(gong)作措(cuo)(cuo)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八日